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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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377號債權人 鄒佳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鄒尚樺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之蓋章為影印,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請提出經債權人蓋章或簽名之聲請狀、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否則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該裁定已於110年5月1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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