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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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原告 許志毅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被告 陳素月 被告 許志監 被告 郭淳頤 律師(即 許志遠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邱信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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