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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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3號原告 楊李梅英
黃盈甄 黃盈文 黃柏元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及黃柏元之法定代理人 黃寶旺 被告 吳冠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被告於法務部矯正署苗栗分監執行中,當日對被告行視訊程序。
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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