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76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何昕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昕儀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81,354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2,59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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