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偽造文書等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共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法矯字第○九一○○四二二三一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四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