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000年度訴字第2758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告 梁蘇臺
楊舒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下簡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7年9月10日所為之無償贈與行為,及於97年9月23日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楊舒評就系爭不動產於97年9月23日向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為被告梁蘇臺之名義。經核上開聲明第1項、第2項,分屬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第1項之情形。又被告均設籍在臺北市文山區之事實,亦有渠等之戶籍謄本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當由系爭不動產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蔡佳容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區○○○段│--│00│建│6797.05│10000分之75│└─┴───┴────┴────┴───┴──────┴─┴──────┴──────┘┌─┬──┬───────┬────────┬────────────────┬───┐│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權利│││建號│--------------│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物門牌││合計│建築材料及用│範圍││號│││及房屋層數││途││├─┼──┼───────┼────────┼─────────┼──────┼───┤│1│00│新北市○○區○│住家用、5層樓│1層:96.61│陽台:12.20│全部││││○段0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0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