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四九號
公訴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六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 杜玉棋 目前之精神狀態,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等情,有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八九)為恭醫字第00六二號函附之司法鑑定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百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