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聖宥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告訴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被告甲○○
丁○○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98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0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3人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及背信之犯意聯絡
,將原告信託登記與被告丁○○名下坐落雲林縣○○鎮○○段○○○○號之農地,以被告甲○○與丙○○間有1,000萬元債權債務關係為由之不實事項,將上開農地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與被告丙○○,而致生損害於原告,爰依民法第
184條及第18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賠償責任,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3人否認原告主張之陳述,惟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3人被訴背信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淑華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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