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20號原告 趙進發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被告與訴外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就坐落於高雄市○鎮區○道段第116-1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94年11月30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3,0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76,770元(即23,000×98.99=2,276,77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