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五二號再抗告人 王國治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二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抗字第一○六六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王國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第一審裁定附表(下稱附表)編號一至十、十三至二十二所示之刑確定,第一審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月。另駁回附表編號十一、十二部分之聲請。經核第一審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核與外部性界限範圍與內部性界限無違,於法並無不符,因而駁回其抗告。經核於法亦無不合,再抗告意旨援引其他受刑人之執行案件,任意比附,據以指摘第一審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過重,違背比例原則,且謂附表編號十一、十二部分應併定執行刑云云,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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