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13號原告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寶珠 原告與被告辰浩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06,1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379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