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83號聲請人即被告 鄧憲盛 指定辯護人 李錦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交保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鄧憲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4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然於被告具狀提出本件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後,被告業因另案於100年6月11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執岩字第2154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現正執行中,從而,聲請人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莊珮吟法官陳億芳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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