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30號上訴人甲○○
一號戊○○
一號庚○○
之一號二樓丁○○
一號丙○○
一號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 律師複代理人己○○被上訴人辛○○
弄三十號訴訟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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