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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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聖涵法官曾吉雄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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