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 劉文棟 被告 葉喬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