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 劉文棟 被告 葉喬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昀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