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7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正順具保人沈憶喬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100年度執字第1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憶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沈憶喬因被告姚正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保刑字第3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上揭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查詢報表、被告執行傳票與執行通知之送達證書、拘票及警員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6月24日 士檢清 執辛緝字第1029號通緝書為證,足堪信實。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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