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乙○○等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18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