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9年度馬小字第4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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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 馬小字 第4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馬小字第4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就其中新臺幣
柒萬參仟捌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長義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