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醫簡字第4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
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