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再小字第6號
抗 告 人 陳建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
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