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86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邱勁茗 (原名 邱創煥 、 邱勁萌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係設籍在南投縣○里鎮○○路○○○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1紙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