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90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簡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3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92,7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2,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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