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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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458號
原   告  黃秀英
訴訟代理人  陳陸勇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陳致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與被告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5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再開
辯論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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