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1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1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竹簡字第101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永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8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永洺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捌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又曾(一)於8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易字第2033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二)於8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竹簡字第56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三)於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竹簡字第412號判處罰金銀元1,000元確定;
(四)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竹簡字第13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確定,嗣因被告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經本院以92年度撤緩字第62號撤銷緩刑宣告;(五)於92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竹簡字第72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六)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竹簡字第134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七)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竹簡字第776號判處拘役59日、拘役40日,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詎猶不知悔改...」、第4行補充「因見 楊錦良 所管領堆放在地上之2塊鷹架平台無人看管」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永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曾於民國97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而於98年1月27日縮刑期滿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不憑己力賺取所需,反圖不勞而獲,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本次再犯竊盜罪,再難從輕量刑,惟兼衡被告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鉅,且於查獲後業經被害人領回,犯罪所生損害已降低,竊盜手法平和且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8718號被告張永洺男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56巷6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永洺於民國97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98年1月27日徒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1年9月7日上午5時40分許,在新竹市○○路67巷6號工地前,因見堆放在地上之2塊鷹架平台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將前開鷹架平台2塊竊取得手並準備離去。嗣因員警執行巡邏勤務時,見張永洺行跡可疑上前盤查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永洺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工地木工楊錦良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四)查獲照片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檢察官劉正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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