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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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小字第2號上訴人 陳國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斯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民國106年度小字第2號)提起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對小額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即為不合法,請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附繕本。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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