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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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代償債務返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72號原告 陳秋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易軒 間請求債務處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依原告 陳報 之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六萬零九百二十六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訴。又原告於繳費前,應先查明其所主張之法律上請求依據(請求權基礎)是否屬一般民事事件,而非屬家事事件,依法並不得合併追加與本院家事法庭所受理之一○六年度婚字第五二號離婚等家事事件合併審理,而需另行向本院民事簡易法庭起訴,方屬合法,特予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