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松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0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所宣示之裁定,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00年度聲字第879號於100年10月13日宣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受刑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足資參照。
二、本件本院100年度聲字第879號於100年10月13日宣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受刑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繕,且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並無影響,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孫玉文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