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060號債權人彰化縣北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北斗鎮農會因與債務人己○○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北斗鎮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卷附之借據三紙所載,其債務人丙○○、乙○○、丁○○均為一般保證人,而非連帶保證人,請具狀釋明請求連帶給付借款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二、另每張借據內所載之保證人均非債務人丙○○、乙○○、丁○○此三人同時為該借款之保證人,債權人卻同時請求保證人丙○○、乙○○、丁○○應一同連帶給付此三筆借款,請具狀釋明請求依據為何?並請查明及更正請求金額之內容。
三、請提出債務人己○○、丙○○、乙○○、丁○○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件。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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