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交上訴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交上訴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上訴字第887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銘章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 律師
林琦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吳森豐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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