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中央銀行核定放款日拆二分之一計算之利息」為多少?本票(票號:WG0000000)於何時提示?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