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何邦超
古瑞君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