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三九號
原告甲○○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祭祀公業陳天宗裔會法定代理人 陳振聯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明 右當事人因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租佃爭議事件,起訴未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經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原告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收受前項裁定,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阮世賢~B法官胡晏彰~B法官王炳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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