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七六號
被告乙○○男二十選任辯護人 黃英傑 律師被告甲○○男二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七六號
被告乙○○男二十選任辯護人 黃英傑 律師被告甲○○男二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