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五О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抗告人右列抗告人因定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係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收受本院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始行抗告,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