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4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474號
原   告  高俊炎
被   告  陳靜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讓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5月10日上午10時0分在本庭第
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請事先具狀查報與中友
百貨之經營合約於98年2月28日到期後,中友百貨同意讓被告延
長經營期間之證人姓名及地址。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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