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再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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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再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三八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二五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確定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四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七七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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