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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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477號
上訴人即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15萬9,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2,49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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