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28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成煥
鄭詠霖 鄭源琮
鄭進仕 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 鄭必陶 法定代理人 鄭昌霖
鄭耀雄 鄭進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28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仟參佰伍拾壹萬貳仟元(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按面積142平方公尺,以上訴人應移轉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共五分之四計算;計算式:29萬5,000元×142㎡×4/5=3,351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陸萬零肆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其他事項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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