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醫字第3號原告 李升翔 (原名: 李其楠 )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大甲李綜合醫院兼法定代理人 張迪生
住○○市○○區○○○路○段00號0樓000室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2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請被告於112年11月30日前補附相關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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