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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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1號原告 蔡美娥 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 律師被告弘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毓雯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鄭筑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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