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28號原告祭祀公業 鄭必陶 法定代理人 鄭昌霖
鄭耀雄 鄭進德 訴訟代理人 胡原龍 律師
陳思妤 律師被告 鄭成煥
鄭詠霖 鄭源琮
鄭進仕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 律師
王志超 律師 林大鈞 律師被告 鄭福順
林麗真 林程羿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任鳴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相關證據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1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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