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42號原告 張建一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複代理人 張君宇 律師被告 陳柏安 法定代理人 陳思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而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於原告起訴時同地段房地(含土地及建物)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07,997元,是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約計為10,121,479元【計算式:(房屋面積80.65平方公尺+房屋共有部分117.39平方公尺274/10,000+房屋共有部分535.55平方公尺184/10,000)107,997元=10,121,4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21,479元核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曉妏附表:
編號土地/房屋位置土地/房屋面積1房屋: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三樓)80.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2房屋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0000○號117.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43房屋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0000○號503.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44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786.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