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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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勝榔 代理人 唐國盛 律師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抗字第10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查聲請人住高雄市,現年61歲,於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擔任道路清掃員,平均每月有薪資收入約新台幣(下同)17,000元,現積欠積欠有擔保房屋貸款計414,434元,及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計805,060元,名下資產除有已報廢之汽車一輛外,另有座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路○○巷○弄8之5號,屋齡27年之第5層公寓,為債務人自用住宅,並設定有600,000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該不動產價值依公告現值計算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時止,雖有1,191,691元,惟與該不動產鄰近之門牌號碼高雄市○○路○○○號5樓之1號建物,前分別經本院92年度執字第26591號、94年度執字第46857強制執行事件,分別於93年間、95年間以拍賣底價743,000元、631,000元進行拍賣,均無法拍出;另與該不動產相鄰之門牌號碼高雄市○○路○○巷○弄3之5號建物,前分別經本院91年度執字第4658號、94年度執字第16240號、96年度執字第73383號強制執行事件,分別於92年間、95年間、97年間以拍賣底價769,000元、820,000元、949,000元進行拍賣,亦均無法拍出,至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62840號強制執行事件,始由債權人於98年間以769,000元承受,顯見該不動產之客觀價值尚不及769,000元,是聲請人之總資產淨值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止,僅有約354,566元,此有民事裁定、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勞工保險卡、99年8月至99年1月薪資轉帳證明、債權表、土地建物謄本、財產資料歸屬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附卷可稽。
㈡經聲請人以每1個月一期,每期清償5,000元,清償期間
八年,合計清償480,000元,提出如附件所示之(第二次)更生方案,雖僅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花旗商業銀行1人因逾期確答而視為同意,致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然參以內政部公告之99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為每人每月11,309元,以聲請人年逾60歲之高齡人士,覓職工作已屬不易,於受原職立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資遣後,仍願努力覓職工作,以每月約17,000元之薪資收入,每月清償5,000元,衡情即需以相當於內政部公告之高雄市最低生活標準渡日,始能履行該更生方案,足見聲請人確已將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費用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其清償債務之誠,深值鼓勵。再觀聲請人所定8年清償期所清償之債務總額計480,000元,雖僅達全部無優先權及擔保權債務總額之百分之59.62,然經本院檢視聲請人與債權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蓋皆為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債務,諒係聲請人或係迫於現實,或因一時輕忽,而不當擴張濫用個人信用所致;而債權銀行為擴展其現金卡及信用卡之市占率,於未確實評估一般消費者實際還款能力及當時之負債比例前,即濫行發卡或准予放貸現金,於融資放款後又未能隨時注意消費者之消費、還款異常情形,進而加以管控,不僅使一般消費者終因無力清償消費款而陷於生活困頓之境,除衍生各類社會問題,更造成社會資源之虛耗,債權銀行於此實難卸其責。
㈢綜上所述,為促進聲請人經濟生活之復甦及人格發展之健
全,進而維護聲請人之基本人性尊嚴,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所列條件,已屬公允、適當且可行。又查聲請人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認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5,000元。││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於每月10日由債務人向各債權人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59.62%。││5.有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414,434元(不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故不列入更生表分配)。││6.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805,060元。││7.清償總金額:新台幣480,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分配額│├──┼───────────┼────────┼────┼─────┤│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284,996│35.4%│1,770│││份有限公司││││├──┼───────────┼────────┼────┼─────┤│2│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63,410│7.88%│394│││合作社││││├──┼───────────┼────────┼────┼─────┤│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307,850│38.24%│1,912│││限公司││││├──┼───────────┼────────┼────┼─────┤│4│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20,804│2.58%│129│││份有限公司││││├──┼───────────┼────────┼────┼─────┤│5│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28,000│15.9%│795│││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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