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0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40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世斌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8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世斌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邱世斌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為赴境外就學名義申請核准出境,於出境期限屆滿後,竟滯留國外,縱經新北市永和區公所通知催告返國並完成後續徵兵處理後,「迄今」仍拒未返國,顯見其乃蓄意而為,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8606號被告邱世斌男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世斌係役齡男子,於民國88年9月22日,經核准前往美國地區就學後,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2項、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邱世斌在海外就讀之最高年齡為33歲,應於104年10月16日前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詎其竟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於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復經新北市永和區公所於104年4月15日發函催告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仍未返國。嗣新北市政府於104年11月20日、105年3月15日陸續將徵兵檢查通知送達至其戶籍地即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2樓,由其母親 朱幼娟 簽收並通知邱世斌,惟邱世斌仍未按時返國於前開指定日期至指定醫院接受徵兵檢查,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邱世斌滯留國外未歸,經傳喚後仍未到庭。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之母親朱幼娟於本署偵查時到庭證述綦詳,並有新北市永和區70年次役男邱世斌涉嫌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04年4月15日新北永役字第1042040581號函、105年9月1日新北永役字第1052055305號函、入出境資料清單、戶籍資料各1份、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2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2份、在卷足憑。是被告明知自己身為役齡男子,卻以就學名義申請核准出境後,滯留國外讀書不歸,且經催告後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足見其主觀上具有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甚明。綜上,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邱世斌所為,係犯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檢察官張啟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