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54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吳金城 債務人 魏妙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54,160元整,及其中54,000元整自民國(下同)106年0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06年0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40,000元整,自106年0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06年0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於100年06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暨MMA標會理財網會員資格,並經核准標會額度為新臺幣120,000元整;於105年06月08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3期,每期會錢新臺幣5,000元整),105年08月08日得標;於105年09月15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1期,每期會錢新臺幣5,000元整),105年10月17日得標;於106年02月19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1期,每期會錢新臺幣3,000元整),106年02月20日得標;於106年02月25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0期,每期會錢新臺幣3,000元整),106年03月01日得標;於106年05月06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1期,每期會錢新臺幣5,000元整)。
(四)依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會員總約定書約定,參與標會組合之會員如任一標會組合逾30天未繳納會錢時,聲請人得於相對日逕將會員之全部債務逐筆轉為信用貸款,用以清償該會員對該標會組合其他會員所應負擔之債務。未得標轉換信用貸款之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1),該筆信用貸款之期數為應繳付剩餘期數-1(詳第十七條);已得標轉換信用貸款之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該筆信用貸款並於轉換當日到期(詳第十八條);若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務人應依法定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予聲請人,另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詳第十九條)。
(五)豈料,債務人自106年07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有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息及違約金未償,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會員申請書暨約定書2.標會明細查詢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054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魏妙珊│及其中54,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54160││元自民國106│││││元││年07月10起│││├──┼───┼─────┼──────┼──────┼───────┤│002│新臺幣│魏妙珊│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40000││7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魏妙珊│及其中54,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4160││元自民國106││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年07月10日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魏妙珊│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000││8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