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122號

原告 何明霖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

被告公園麗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照山

訴訟代理人 何登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3日傳真撤回訴訟狀向本院表示本案無訴訟必要,欲撤回本件訴訟,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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