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122號
原告 何明霖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
被告公園麗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照山
訴訟代理人 何登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3日傳真撤回訴訟狀向本院表示本案無訴訟必要,欲撤回本件訴訟,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