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壢簡字第41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王清華
黃永漳
蘇義欽
被 告 允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其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時為 盧正昕 ,嗣於本院審理中,其
法定代理人變更為 柏爾格 ,原告並以書狀聲明由柏爾格承受
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 林輝能 因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經原告取
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2638號本票裁定與確
定證明書,並執之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訴外人林輝能對被告
之薪資債權,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執字第44028號案件受理
在案,嗣併入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42363號案件併案執行,
並核發民國101年6月14日桃院晴99司執乾字第42363號執
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就訴外人林輝能對被告每月
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
研究費等在內)三分之一予以扣押,並命被告應將該已扣押
之薪資債權以30%之比例移轉並給付予原告,被告於收受上
開扣押移轉命令後未依執行命令所載將薪資債權移轉並給付
予原告。又訴外人林輝能之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
,依據上開扣押金額與移轉比例,被告每月應移轉並給付原
告3,300元,原告請求被告移轉自101年6月至101年12月
之薪資債權,故被告應給付原告23,100元,爰依法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被告於100年12月1日前之登記地址為桃園縣平
鎮市○○路○段○○○巷○號,實際營業處所為桃園縣○○鄉
○○○路○段000巷0弄00○0號,然被告已於100年12月
1日將公司實際營業所遷移至桃園縣○○鄉○○路○○號,並
於102年4月將公司登記地址遷移至桃園縣楊梅市○○路
○○○巷○號,系爭執行命令於101年6月14日核發,並寄送
至桃園縣○○鄉○○○路○段○○○巷○弄○○○○號,然被告
公司早已搬遷至桃園縣○○鄉○○路○○號,且該時登記地址
為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號,故被告公司並未收
到系爭執行命令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系爭執行命令影本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42363號卷宗全卷核閱
無訛,堪信為真。惟查:
㈠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
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
人清償;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
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
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
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
115條第1項、第115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且
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
文。
㈡查本院101年6月14日桃院晴99司執乾字第42363號執行命
令(即系爭執行命令)對被告之送達係寄送至桃園縣○○鄉
○○○路○段000巷0弄00○0號,因未獲會晤法定代理人
、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01年6月21日寄
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埔心派出所,此經本院調取
上開執行卷宗全卷核閱無訛,惟寄存之時被告之營業所登記
於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號,有被告公司登記表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至33頁),且被告公司於100年12
月1日搬遷至桃園縣○○鄉○○路○○號之事實,亦據被告提
出不動產租賃契約書為憑(見本院卷第72至78頁),足見系
爭執行命令並未合法送達被告,則對被告即不生移轉薪資債
權之效力,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依系爭執行命令,請求被告
移轉薪資債權並為給付,即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據系爭執行命令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23,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官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