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О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0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四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在萬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疆公司)擔任工地主任,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受 林聖原 之委託,將其所交付之萬疆公司為發票人、付款人為新竹商業銀行新明分行、帳號二四0五─0號、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面額新台幣(下同)五萬五千元之支票一紙,交由萬疆公司之會計以變更發票日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該紙支票侵占入己,並於八十八年五月間將該紙支票交付予不知情之 陳俊民 抵償借款,陳俊民旋再交付不知情之 翁玉祥 調借現金,翁玉祥則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交付予不知情之 賴文龍 清償貨款,賴文龍嗣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將該紙支票提示,因已掛失止付而不獲兌付,始偵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對前開支票交予陳俊民抵償借款之事,供承不諱,惟否認有侵占犯行,辯稱:伊係因工作繁忙而忘記將上開支票交回萬疆公司,之後即將該張票據當作伊向他人收受之支票,交付給陳俊民,伊並無侵占該紙支票之意圖云云。
二、但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 黃樟猷 指証明確,且據証人甲○○、賴文龍、翁玉祥、陳俊民、林聖原証述屬實,並有遺失票據申報書、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退票理由單、支票影本等附卷可稽,且甲○○將前開支票交付給林聖原後,約二日內即詢問辦理情形,而林聖原於甲○○詢問後,即多次向被告查詢是否已將支票交付予萬疆公司,被告均回覆已將上開支票交回云云,亦據証人甲○○、林聖原証述在卷,則被告顯難因工作繁忙而遺忘,再本件支票之發票人係萬疆公司,証人陳俊民亦証稱:伊係因發票人係萬疆公司之負責人 王萬邦 之故,才未對該紙票據做徵信等語,則被告交付該紙支票予陳俊民時,顯應知悉發票人係萬疆公司,況被告於八十八年一月間已自萬疆公司離職,於八十八年五月間猶持有該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則其持以交付陳俊民時,更無誤認係向他人生意往來而收受支票之可能,故被告之前開辯詞,僅係畏罪卸責之詞,委無可採。本件事証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以其所侵占之他人所有物係因執行業務而持有為構成要件,若非因執行業務而基於其他委任關係持有他人所有物,即與該罪構成要件不符,祇能以普通侵占論科,此有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一六二0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係擔任萬疆公司之工地主任,負責該公司工地事宜,其雖收受該公獲司為發票人之前開支票,惟此係受証人林聖原之委託而持有,並非本於其職務關係所持有之物,縱將該紙支票侵占入己,仍應僅構成普通侵占罪,故核被告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公訴人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應予變更。
四、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變更公訴人起訴法條以普通侵占罪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刑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得易科罰金之標準,由「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得易科罰金」,業已修正放寬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得易科罰金」,並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同年月十二日施行,茲比較新舊法,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新法。查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得否易科罰金,應併予審酌,原審判決未及審顧於此,自有未洽。被告乙○○上訴意旨執前詞否認犯罪,雖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之數額,並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龍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林銓正法官黃金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