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131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廖福海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蕭吉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周芳安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5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069-ND-0000000-0110002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080-NR-0000000-011603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081-NR-0000000-011164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082-NR-0000000-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