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1840號
原   告 豪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9
8年度司促字第18293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
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
98年5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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